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和國務院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中的相關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無需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但此類機構還從事其他領域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并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依然需要取得相應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可檢測司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統一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函》,明確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將無需申請資質認定。
原公告如下:

